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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知錄 - 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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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谬矣。穿之弑,盾主之也,讨穿犹不得免也。君臣之义无逃于天地之间,而可
逃之境外乎?
○临于周庙
《襄公十二年》:“吴子寿梦卒,临于周庙。”杜氏以为文王庙也。《昭公
十八年》:“郑使祝史徙主于周庙。”劳动致富氏以为厉王庙也。传曰:“郑
祖厉王。”而《哀公二年》,蒯聩之祷亦云;“敢昭祖也。始封之君谓之祖。虽
然,伯禽为文王之孙,郑桓为厉王之子,其就封而之国也,将何祭哉?天下有无
祖考之人乎?而况于有土者乎!意者特立一庙以祀文王、厉王,而谓之周庙欤?
汉时有郡国庙,其亦仿古而为之欤?
《竹书纪年》:“成王十三年夏六月,鲁大于周公庙。”按二十一年,周
文公薨于丰。周公未薨,何以有庙?盖周庙也。是则始封之君有庙,亦可因此而
知之说。
○栾怀子
晋人杀栾盈,安得有谥?传言“怀子好施,士多归之”。岂其家臣为之谥,
而遂传于史策邪?
○子大叔之庙
《昭公十二年》:“郑简公卒,将为葬除。及游氏之庙,将毁焉。子大叔使
其除徒执用以立而无庸毁,曰:‘子产过女,而问何故不毁。’乃曰:‘不忍庙
也。诺,将毁矣。’即如是,子产乃使辟之。”《十八年》:“简兵大搜,将为
搜除。子太叔庙在道南,其寝在道北,其庭小。过斯三日,使除徒陈于道南庙北,
曰:‘子产过女,而命速除,乃毁于而乡。’子产朝,过而怒之。除者南毁,子
产及冲,使从者止之,曰:‘毁于北方。’”此亦一事,而记者或以为葬,或以
为搜,传两存之,而失删其一耳。
○城成周
《昭公三十二年》传:“冬十一月,晋魏舒、韩不信如京师,合诸侯之大夫
于狄泉,寻盟,且令城成周。魏子南面,卫彪曰:‘魏子必有大咎,干位以令
大事,非其任也。《诗》曰:敬天之怒,不敢戏豫。敬天之渝,不敢驰驱。况敢
干位以作大事乎?’”《定公元年》传“春王正月辛巳,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
狄泉,将以城成周。魏子莅政,卫彪曰:‘将建天子,而易位以令,非义也。
大事干义,必有大咎。晋不失诸侯,魏子其不免乎!’”此是一事,《左氏》两
收,而失删其一。周之正月,晋之十一月也。其下文曰:“己丑,士弥牟营成周,
计丈数,揣高卑,度厚薄,仞沟洫,物土方,议远迩,量事斯,计徒庸,虑财用,
书侯粮,以令役于诸侯。”又曰:“庚寅,栽,宋仲几不受功。”庚寅即己丑之
明日,而传分为两年,岂有迟之两月而始栽,宋仲几乃不受功者乎?且此役不过
三旬而毕矣。
○五伯
五伯之称有二:有三代之五伯,有春秋之五伯。《左传•成公二年》,齐国
佐曰:“五伯之霸也,勤而抚之,以役王命。”杜元凯云:“夏伯昆吾,商伯大
彭、豕韦,周伯齐桓、晋文。”《孟子》:“五霸者,三王之罪人也。”赵台卿
注:“齐桓、晋文、秦缪、宋襄、楚庄。”二说不同。据国佐对晋人言,其时楚
庄之卒甫二年,不当遂列为五,亦不当继此无伯而定于五也。其通指三代无疑。
《国语》:“祝融能昭显天地之光明,其后八姓,昆吾为夏伯,大彭、豕韦为商
伯,庄子、彭祖得之,上及有虞,下及五伯。”李轨注:“彭祖名铿,尧臣,封
于彭城,历虞、夏至商,年七百岁。”是所谓五伯者,亦商时也。是知国佐以前
其有五伯之名也久矣。若《孟子》所称五伯,而以桓公为盛,则止就东周以后言
之。如严安所谓“周之衰三百余岁,而五霸更起”者也。然赵氏以宋襄并列,亦
未为允。宋襄求霸不成,伤于泓以卒,未尝霸也。《史记》言越王句践“遂报强
吴,观兵中国,称号五伯”。子长在台卿之前,所闻异辞。然则言三代之五伯,
当如杜氏之说;言春秋之五伯,当列句践而去宋襄。《荀子》以桓、文及楚庄、
阖闾、句践为五伯,斯得之矣。
○占法之多
以日占事者,《史记•天宫书》:“甲乙,四海之外,日月不占。丙丁,江
淮海岱。戊己,中州河济。庚辛,华山以西。壬癸,恒山以北”是也。以时占事
者,《越绝书》公孙圣:“今日壬午,时加南方”,《史记•贾谊传》“庚子日
斜,服集予舍”是也。又有以月行所在为占,《史记•龟策传》:“今昔壬子,
宿在牵牛”,《汉书》翼奉言:“白鹤馆以月宿,亢灾”,《后汉书》苏竟言:
“白虹见时,月入于毕”是也。《周礼•占梦》:“掌其岁时,观天地之会,辨
阴阳之气,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。”则古人之法可知矣。汉以下则其说愈多,
其占愈凿,加以日时、风角、云气迟疾变动,不一其物,故有一事而合于此者或
迕于彼,岂非所谓大道以多歧亡羊者邪?故士文伯对晋侯以六物不同,民心不台;
而太史公亦谓皋、唐甘、石书传,凌杂米盐,在人自得之于象占之外耳。
干宝解《易》,六爻相杂,唯其时物也,曰:“一卦六爻则皆杂有八卦之气,
若初九为震爻,九二为坎爻也。或若见辰戌言艮,己亥言兑也。或以甲壬名乾,
乙癸名坤也。或若以午位名离,以子位名坎。或若得来为恶物,王相为兴,休废
为衰。解爻有等,故曰物。”曰:“爻中之义,君物交集,五星四气,六亲九族,
福德刑杀,众形万类,皆来发于爻,故总谓之物也。”说《易》如此,小数详而
大道隐矣。以此卜筮亦必不验,天文亦然。
褚先生补《史记•日者列传》:“孝武帝时,聚会占家问之:某日可取妇乎?
五行家曰:可。堪舆家曰:不可。建除家曰不吉。丛辰家曰大凶。历家曰小凶。
天人家曰小吉。太乙家曰大吉。辩讼不决,以状闻。制曰:‘避诸死忌,以五行
为主。’”
○以日同为占
裨灶以逢公卒于戊子日,而谓今七月戊子,晋君将死。苌宏以昆吾乙卯日亡,
而谓毛得杀毛伯而代之是乙卯日,以卜其亡。此以日之同于古人者为占,又是一
法。
○天道远
春秋时,郑裨灶、鲁梓慎最明于天文。《昭公十八年》:夏五月,宋、卫、
陈、郑灾,裨灶曰:“不用吾言,郑又将火。”子产不从,亦不复火。《二十四
年》:夏五月乙未朔,日食,梓慎曰:“将水。”叔孙昭子曰:“旱也。”秋八
月,大雩。是虽二子之精,亦有时而失之也。故张衡《思玄赋》曰:“慎灶显以
言天兮,占水火而妄讯。”
○一事两占
《襄公二十八年》:春,无冰。梓慎曰:“宋、郑其饥乎?岁在星纪,而淫
于玄枵,以有时灾,阴不堪阳。蛇乘龙,龙,宋、郑之星也,宋、郑必饥。玄枵
虚中也,枵耗名也,土虚而民耗,不饥何为?”裨灶曰:“今兹周王及楚子皆将
死。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,以害鸟帑。”周、楚恶之。十一月癸巳,天王崩。
十二月,楚康王卒。宋、郑皆饥。一事两占,皆验。
○春秋言天之学
天文王行之说,愈疏则多中,愈密则愈多不中。春秋时言天者,不过本之分
星,合之五行,验之日食、星孛之类而已。五纬之中但言岁星,而余四星占不之
及,何其简也。而其所详者,往往在于君卿大夫言语动作威仪这间及人事之治乱
敬怠,故其说也易知,而其验也不爽。扬子《法言》曰:“史以天占人,圣人以
人占天。”
○左氏不必尽信
昔人所言兴亡祸福之故不必尽验。《左氏》但记其信而有征者尔,而亦不尽
信也。三良殉死,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;至于孝公,而天子致伯,诸侯毕贺,
其后始皇遂并天下。季札闻齐风,以为国未可量;乃不久而篡于陈氏。闻郑风,
以为其先亡乎;而郑至三家分晋之后始灭于韩。浑罕言:“姬在列者,蔡及曹、
滕其先亡乎?“而滕灭于宋王偃,在诸姬为最后。《僖三十一年》:狄围卫,卫
迁于帝丘。卜曰:“三百年。”而卫至秦二世元年始废,历四百二十一年。是
《左氏》所记之言亦不尽信也。
○列国官名
春秋时列国官名,若晋之中行,宋之门尹,郑之马师,秦之不更庶长,皆他
国所无。而楚尤多,有莫敖、令尹、司马、太宰、少宰、御士、左史、右领、左
尹、右尹、连尹、针尹、寝尹、工尹、卜尹、芋尹、蓝尹、沈尹、清尹、莠尹、
嚣尹、陵尹、郊尹、乐尹、宫厩尹、监马尹、杨豚尹、武城尹其官名大抵异于他
国。
○地名
《左传•成公元年》:“战于鞍,入自丘舆。”注云:“齐邑。”《三年》:
“郑师御晋,败诸丘舆。”注云:“郑地。”《哀公十四年》:“坑氏葬诸丘舆。”
注云:“坑氏,鲁人也。泰山南城县西北有舆城。”又是鲁地。是三丘舆为三国
地也。《文公七年》:“穆伯如莒,莅盟,及鄢陵。”注云:“莒邑。”《成公
十六年》:“战于鄢陵。”注云:“郑地,今属颍川郡。”是二鄢陵,为二国地
也。《襄公十四年》:“伐秦,至于或林,为二国地也。《襄公十七年》:
“卫孙蒯田于曹隧,饮马于重丘。”注云:“曹邑。”《二十五年》:“同盟于
重丘。”注云:“齐地。”是二重丘,为二国地也。《定公十二年》:“费人北,
国人追之,败诸姑蔑。”无注,当是鲁地。《哀公十三年》:“弥庸见姑蔑之旗。”
注云:“越地,今东阳大末县。”是二姑蔑,为二国地也。
地名盂者有五。《僖公二十一年》:“宋公、楚子、陈侯、蔡侯、郑伯、许
男、曹伯会于盂。”宋之盂也。《定公八年》:“单子伐简城,刘子伐盂,以定
王室。”周之盂也。《十四年》:“卫太子蒯聩献盂于齐。”卫之盂也。而晋则
有二盂。《昭公二十八年》:“盂丙为盂大夫。”今太原盂县。《哀公四年》:
“齐国夏伐晋,取邢、任、栾、高阝、逆、阴人、盂、壶口。”此盂当在邢、
洛之间。
州国有二。《桓公五年》:“州公如曹。”注:“州国在城阳淳于县。”
《十一年》:“郧人将与随、绞、州、蓼伐楚师。”注:“州国在南郡华容县东
南。”
○昌[A227]
《僖公三十年》:“王使周公阅来聘,飨在昌蜀、白、黑、形盐。”注曰:
“昌蜀,昌蒲菹。”而《释文》蜀音在感反,正义曰:“齐有邴蜀,鲁有
公父蜀,其音为触。《说文》:“蜀,盛气怒也。从欠,蜀声。’此昌蜀
之音,相传为在感反,不知与彼为同为异。”今考顾氏《玉篇》有“[A227]”字:
“:徂敢切,昌蒲俎也。”然则传之昌[A227]正合此字,而唐人已误作“蜀”。
是知南北之学陆、孔诸儒犹有不能遍通。《哀公二十五年》:“若见之君将之。”
今本作“[A11M]”,《广韵》注曰:“《说文》从口。”盖经典之误文不自天宝、
开成始矣。
《襄公二十四年》:“日有食之。”正义曰:“此与二十一年频月日食,理
必不然。但其字则变古为篆,改篆为隶,书则缣以代简,纸以代缣,多历世代,
转写谬误,失其本真,后儒因循莫能改易。”此通人之至论。考《魏书》江式言:
“鲁共王坏孔子宅,得《尚书》、《春秋》、《论语》、《考经》。又北平侯张
仓献《春秋左氏传》,书体与孔氏相类,世谓之古文。”自古文以至于今,其传
写不知几千百矣,安得无误?后之学者,于其所不能通,必穿凿而曲为之说,其
为经典之害也甚矣!
古之教人必先小学,小学之书,声音、文字是也。《颜氏家训》曰:“夫文
字者,坟籍根本。世之学徒多不晓字,读《五经》者,是徐邈而非许慎;习赋诵
者,信褚诠而忽吕忱;明《史记》者,专皮、邹而废篆籀;学《汉书》者,悦应、
苏而略《苍》、《雅》。不知书音是其枝叶,小学乃其宗系。”吾有取乎其言。
○文字不同
《五经》中,文字不同多矣。有一经之中而自不同者。如“桑葚”见于卫诗,
而鲁则为“ホ”;“鬯弓”著于郑风,而秦则为“”《左氏》一书,其录楚也
“氏”或为“氏”,“箴尹”或为“针尹”,况于钟鼎之文乎!《记》曰
“书同文”,亦言其大略耳。
○所见异辞
孔子生于昭、定、哀之世,文、宣、成、襄则所闻也,隐、桓、庄、闵、僖
则所传闻也。国史所载策书之文,或有不备,孔子得据其所见以补之,至于所闻
则远矣,所传闻则又均匀矣。虽得之于闻,必将参互以求其信,信则书之,疑则
阙之,此其所以为异辞也。公子益师之卒,《鲁史》不书其日,远而无所考矣。
以此释经,岂不甚易而实是乎?何休见《桓公二年》会稷之传,以恩之浅深,有
“讳”与“目言”之异,而以书日不书日,详略之分,为同此例,则甚难而实非
矣。窃疑“所见异辞,所闻异辞,所传闻异辞”,此三语必有所本。而齐、鲁诸
儒述之,然其义有三:阙文,一也;讳恶,二也;言孙,三也。从前之一说,则
略于远而详于近;从后之二说,则晦于近而章于远。读《春秋》者,可以得之矣。
《汉书》言:孔子作《春秋》,有所褒讳贬损,不可书见,口授弟子。弟子退而
异言,及口说流行,故有公羊、谷梁、邹、夹之学。夫丧欲速贫,死欲速朽,曾
子且闻而未达,非子游举其事实之,亦乌得而明哉?故曰:《春秋》之失乱。
○纪履纟俞来逆女
“何以不称使?昏礼不称主人。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,则其称主人何?辞穷
也。辞穷者何?无母也。然则纪有母乎?曰:有。有则何以不称母?母不通也。”
富平李因笃曰:“此言经所以不书纪侯者,以见母虽不通,而纪侯有母,则不得
自称主人,以别于宋公之无母也。
○母弟称弟
“齐侯使其弟年来聘”,公羊传:“其称弟何?母弟称弟,母兄称兄。”何
休以为:“《春秋》变周之文,从殷之质,质家亲亲,明当亲厚,异于群公子也。”
夫一父之子,而以同母不同母为亲疏,此时人至陋之见。春秋以下,骨肉衰薄,
祸乱萌生,鲜不由此。诗人美鸠均爱七子,岂有于父母则望之以均平,于兄弟
则教之以疏外,以此为质,是所谓直情而径行,戎狄之道也。郭氏曰:“若如
《公羊》之说,则异母兄弟不谓之兄弟乎?”程子曰:“《礼》文有立嫡子同母
弟之说,其曰同母弟,盖谓嫡耳,非以同母弟为加亲也。若以同母弟为加亲,则
知有母不知有父,是禽兽也。”
○子沈子
《隐公十一年•公羊传》“子沈子曰”注云:“子沈子,后师,明说此意者。
沈子称‘子’冠氏上者,著其为师也。不但言‘子曰’者,辟孔子也。其不冠
‘子’者,他师也。”按传中有“子公羊子曰”,子司马子曰”,“子女子曰”,
“子北宫子曰”,何后师之多欤然则此传不尽出于公羊子也明矣。
○谷伯邓侯书名
“谷伯绥来朝,邓侯吾离来朝。”传曰:“皆何以名?失地之君也。其称侯、
朝何?贵者无后,待之以初也。”其义甚明,而何氏乃有去二时者,桓公以火攻
人君之说,又有不月者,失地君朝恶人之说。胡氏因之,遂以朝桓之贬归之于天
道矣。
○郑忽书名
“郑忽出奔卫。”传曰:“忽何以名?春秋伯子男,一也,辞无所贬。”传
文简而难晓。李因笃曰:“《春秋》之法,天子三公称公,王者之后称公,其余
大国称侯,小国称伯、子、男。是则公、侯为一等,伯、子、男为一等也。故子
产曰:‘郑伯、男也。’遭丧未逾年之君,公侯皆称子,如宋子、卫子、陈子之
类是也。以其等本贵于伯、子、男,故降而称子。今郑,伯爵也,伯与子、男为
一等,下此更无所降,不得不降而书名矣。名非贬忽之辞,故曰‘辞无所贬。’”
○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
《桓公八年》:“祭公来,遂逆王后于纪。’《九年》:“春,纪季姜归于
京师。”从逆者而言,谓之王后;从归者而言,谓之季姜,此自然之文也。犹
《诗》之言“为韩吉相攸”也,犹《左氏》之言“息妫将归过蔡”也,皆未嫁
而冠以夫国之号,此临文之不得不然也。而公羊以为“王者无外,其辞成矣”,
又以为“父母之于子,虽为天王后,犹曰吾季姜”。是其说经虽巧,而非圣人之
意矣。今将曰“逆季姜于纪”,则初学之士亦知其不通;又将曰“王后归于京师”,
则王后者谁之女?辞穷矣。公羊子盖拘于在国称女之例,而不知文固有倒之而顺
者也。
传文则有不同者,《左氏•庄公十八年》:“陈妫归于京师。”实惠后。
○争门
《公羊•闵公二年传》:“桓公使高子将南阳之甲,立僖公而城鲁。或曰自
鹿门至于争门者是也,或曰自争门至于吏门者是也。”注:“鹿门,鲁南城东门
也。”据《左传》“臧纥斩鹿门之关出奔邾”是也,争门、吏门并阙。按《说文》:
“净,鲁北城门池也。从水、争声。士耕切。”是争门即以此水名,省文作“争”
尔。后人以“氵静”字省作“净”,音才性切。而梵书用之,自南北史以下,俱
为才性之净,而鲁之争门不复知矣。
○仲婴齐卒
鲁有二婴齐,皆公孙也。《成公十五年》:“三月乙巳,仲婴齐卒。”其为
仲遂后者也。《成公十七年》:“十一月壬申,公孙婴齐卒于。”则子叔声
伯也。季友、仲遂皆生而赐氏。故其子即以父字为氏。生而赐氏,非礼也。以父
字为氏,亦非礼也。《春秋》从其本称,而不没其变氏,其生也书“公子遂”,
其死也书“仲遂卒于垂”;于其子也,其生也书“公孙归父”,其死也书“仲婴
齐卒。”
《公羊传》:“仲婴齐者何?公孙婴齐也。”此言仲婴齐,亦是公孙婴齐,
非谓子叔声伯。故注云:“未见于经,为公孙婴齐;今为大夫死见经,为仲婴齐。”
此汉人解经之善。若子叔声伯,则战鞍、如晋、如莒,已屡见于经矣。
“为人后者为之子”,此语必有所受。然婴齐之为后,后仲遂,非后归父也,
以为为兄后则非也。传拘于孙以王父字为氏之说,而以婴齐为后归父,则以弟后
兄,乱昭穆之伦矣,非也,且三桓亦何爱于归父而为之立后哉。
◎隐十年无正
隐十年无正者,以无其月之事而不书,非有意削之也。谷梁以为隐不自正者,
凿矣。赵氏曰:“宣、成以前人名及甲子多不具,旧史阙也。”得之矣。
○戎菽
《庄公三十一年》:“齐侯来献戎捷。”传曰:“戎,菽也。”似据《管子》
“桓公北伐山戎,得冬葱及戎菽,布之天下”而为之说。桓公以戎捷夸示诸侯,
岂徒一戎菽哉。且《生民》之诗曰:“艺之荏菽,荏菽旃旃。”传曰:“荏菽,
戎菽也。”《尔雅》:“戎菽谓之荏菽。”则自后稷之生而已艺之,不待桓公而
始布矣。
○陨石于宋五
《公》、《谷》二传,相传受之子夏,其宏纲大指得圣人之深意者凡数十条。
然而齐鲁之间,人自为师,穷乡多异,曲学多辩,其穿凿以误后人者亦不少矣。
且如“陨石于宋五,六退飞过宋都”,此临文之不得不然,非史云“五石”,
而夫子改之“石五”;史云“六”,而夫子改这“六”也。谷梁子曰:“陨
石于宋五,后数,散辞也。”“六退飞过宋都,先数,聚辞也。”“天下之达
道五所以行之者三”,其散辞乎?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,其聚辞乎?初九潜龙,
后九也;九二见龙,先九也。世未有为之说者也。
石无知,故日之;然则梁山崩不日,何也?微有知之物,故月之;然则有
ず鹆来巢不月,何也?夫月日之有无,其文则史也。故刘敞谓:言是月者,宋不
告日,嫌与陨石同日,书“是月”以别之也。
○王子虎卒
《文公四年》:“夏五月,王子虎卒。”左氏以为王叔文公者,是也。而谷
梁以为叔服。按此后文公十四年,有星孛入于北斗,周内史叔服曰:“不出七年,
宋、齐、晋之君皆将死乱。”成公元年,刘康公伐戎,叔服曰:“背盟而欺大国,
此必败。”明叔服别是一人,非王子虎。
○谷梁日误作曰
《谷梁传•宜公十五年》:“中国谨日,卑国月,夷狄不日,其曰:潞子婴
儿贤也。”疏解其迂,按传文“曰”字误,当作“其日,潞子婴儿贤也”。
●卷五
○阍人寺人
阍人、寺人属于冢宰,则内廷无乱政之人;九嫔、世妇属于冢宰,则后宫无
盛色之事。太宰之于王,不惟佐之治国,而亦诲之齐家者也。自汉以来,惟诸葛
孔明为知此义,故其上表后主,谓宫中、府中俱为一体。而宫中之事,事无大小,
悉以咨攸之、衤韦、允三人。于是后主欲采择以充后宫,而终执不听;宦人黄皓
终允之世,位不过黄门丞。可以为行周礼之效矣。后之人君以为此吾家事,而为
之大臣者亦以为天子之家事,人臣不敢执而问也。其家之不正,而何国之能理乎?
魏杨阜为少府,上疏欲省宫人,乃召御府吏,问后宫人数,吏曰:“禁密不得宣
露。”阜怒,杖吏一百,数之曰:“国家不与九卿为密,反与小吏为密乎!”然
后知阍寺、嫔御之系于天官,周公所以为后世虑至深远也。
汉承秦制,有少府之官,中书谒者、黄门、钩盾、尚方、御府、永巷、内者、
宦者八官,令丞、诸仆射、署长、中黄门皆属焉,然则奄寺之官犹隶于外廷也。
○正月之吉
《大司徒》:“正月之吉,始和,布教于邦国都鄙。”注云:“周正月朔日。”
正岁,令于教官。”注云:“夏正月朔日。”即此是古人三正并用之验。《逸周
书•周月解》曰:“亦越我周改正,以垂三统。至于敬授民时,巡狩享,犹自
夏焉。”正谓此也。《豳诗•七月》一篇之中,凡言月者皆夏正,凡言日者皆周
正。“一之日发,二之日栗烈。”“三之日于耜。”传曰:“一之日,周正月;
二之日,殷正月。”“三之日,夏正月。”
《北史•李业兴传》:“天平四年,使梁。梁武帝问:‘《尚书》正月上日,
受终文祖,此时何正?’业兴对曰:‘此夏正月。’梁武帝问:‘何以得知?’
业兴曰:‘案《尚书》中《候运衡篇》云日月营始,故知夏正。’又问:‘尧时
以前何月为正?’业兴对曰:‘自尧以上,书典不载,实所不知。’梁武又云:
‘寅宾出日,即是正月。日中星鸟,以殷仲春,即是二月。此出《尧典》,何得
云尧时不知用何正?’业兴对曰:‘虽三正不同,言时节者皆据夏时正月。《周
礼》仲春二月,会男女之无夫家者。虽自《周书》,月亦夏时。尧之日月亦当如
此。’”
○木铎
金铎所以令军中,木铎所以令国中,此先王仁义之用也。一器之微而刚柔别
焉,其可以识治民之道也欤?
鼓吹,军中之乐也,非统军之官不用,今则文官用之,士庶人用之,僧道用
之,金革之器遍于国中,而兵由此起矣。
后魏孝武永熙中,诸州镇各给鼓吹。寻而高欢举兵,魏分为二。唐自安史之
乱,边戍皆得用这,故杜甫诗云:“万方声一概,吾道竟何之!”粗厉之音,形
为乱象,先王之制,所以军容不入国也。
《诗•有瞽》笺云:“箫,编小竹管,如今卖糖者所吹也。汉时卖糖止是吹
竹,今则鸣金。
○稽其功绪
已成者谓之功,未竟者谓之绪。《说文》:“绪,丝端也。”《记》曰:
“武王缵太王、王季、文王之绪。”
○六牲
古之为礼以祭祀燕享,故六牲之掌特重。“执豕于牢”,称公刘也;“尔牲
则具”,美宣王也。至于邻国相通,则葛伯不祀,汤使遗之牛羊;而卫戴公之庐
于曹,齐桓归之牛羊豕鸡狗皆三百。其平日,国君无故不杀牛,大夫无故不杀羊,
士无故不杀犬豕。而用大牲则卜之于神,以求其吉。故《左氏》载齐国之制,公
膳止于双鸡。而诗人言宾客之设,不过兔首い鳖之类。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。自
齐灵公伐莱,莱人使正舆子赂之,索马牛皆百匹;而吴人征鲁百牢,始于贪求,
终于暴殄。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余谋以畜五,而泽中千足彘得比封君,孳畜之
权不在国而在民矣。
《易》曰:“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礻龠祭。”秦德公用三百牢于。而
王莽末年,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,凡千七百所,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。后
不能备,乃以鸡当鹜雁,犬当麋鹿。
○邦飨耆老孤子
春飨孤子,以象物之方生;秋飨耆老,以象物之既成。然而国中之老者孤者
多矣,不可以遍飨也。故国老庶老则飨之,而其他则养于国、养于乡而已。死事
之孤则飨之,而其他则养幼少、存诸孤而已。一以教孝,一以劝忠,先王一举事
而天道人伦备焉,此礼之所以为大也与?
○医师
古之时庸医杀人。今之时庸医不杀人,亦不活人,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,
其病日深,而卒至于死。夫药有君臣,人有强弱。有君臣则用有多少,有强弱则
剂有半倍。多则专,专则效速;倍则厚,厚则其力深。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
停,既见之不明,而又治之不勇,病所以不能愈也。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,岂知
古之上医不能无失。《周礼•医师》:“岁终,稽其医事以制其食:十全为上;
十失一,次之;十失二,次之;十失三,次之,十失四为下。”是十失三四,古
人犹用之。而淳于意之对孝文,尚谓:“时时失这,臣意不能全也。”《易》曰:
“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”奈何独取夫裕蛊者,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。呜
呼,此张禹之所以亡汉,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!
《唐书》许胤宗言:“古之上医惟是别脉,脉既精别,然后识病。夫病之与
药有正相当者,惟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,药力既纯,病即立愈。今人不能别脉,
莫识病源。以情臆度,多安药味。璧之于猎,未知兔所,多发人马,空地遮围,
冀有一人获之,术亦疏矣!假令一药偶然当病,他味相制,气势不行,所以难差,
谅由于此。”《后汉书》:“华佗精于方药,处齐不过数种。”夫《师》之六五
任,九二则吉,参以三、四则凶。是故官多则乱,将多则败,天下之事亦犹此矣。
○造言之刑
舜之命龙也曰:“朕圣谗说殄行,震惊朕师。”故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,
造言之刑次于不孝、不弟。而禁暴氏掌诛庶民之作言语而不信者。至于讹言莫惩,
而宗周灭矣。
○国子
世子齿于学,自后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。师氏以三德教国子;保氏掌养国子
以道,而教之六艺。而王世子不别置官,是世子之与国子齿也。是故诸子掌国子
之ヘ,“国有大事,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,惟所用之”。非平日相习之深,乌能
得其用乎?后世乃设东宫之官,而分期职秩。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,而先王之意
失矣。
○死政之老
死国事者之父,如《史记•平原君传》李同战死,封其父为李侯;《后汉书
•独行传》小吏所辅捍贼,代县令死,除父奉为郎中;《蜀志•庞统传》统为流
矢所中卒,拜其父议郎,迁谏议大夫是也。若父子并为王臣而特加恩遇,如光武
之于伏隆,先朝之于张五典。
○凶礼
《大宗伯》以凶礼哀邦国之忧,其别有五:曰死亡、凶札、祸、围败、寇
乱。是古之所谓凶礼者,不但于死亡,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,缘是而起也。
《记》曰:“年不顺成,天子素服,乘素车,食无乐。”又曰:“年不顺成,君
衣布,本。”《周书》曰:“大荒,王麻衣以朝,朝中无采衣。”此凶札之服
也。《司服》:“大札大荒大素服”注曰:“大,水火为害,君臣素服缟冠,
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。”《春秋》:“新宫灾,三日哭。”此祸之服也。《记
曰》:“国亡大县邑,公卿大夫士厌冠,哭于太庙。”又曰:“军有忧,则素服
哭于库门之外。”《大司马》:“若师不功,则厌而奉主车。”《春秋传》:
“秦穆公败于ゾ,素服郊次,乡师而哭。”此围败之服也。若夫《曲礼》言:大
夫士去国,“素衣,素裳,素冠,彻缘,屦,素袜,乘髦马”。孟子言三月无
君则吊,而季孙之会荀跞,练冠麻衣。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。秦穆姬之逆晋
侯,免服衰;卫侯之念子鲜,税服终身。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。楚灭江,
而秦伯降服出次;越围吴,而赵孟降于丧食。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。先王制
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。《记》有之曰:“无服之丧,以蓄万邦。”
○不入兆域
《冢人》:“凡死于兵者,不入兆域。”注:“战败无勇,投诸茔外以罚之。”
《左氏》赵简子所谓:“桐棺三寸,不设属辟。素车朴马,无入于兆。”而《檀
弓》死而不吊者三,其一曰畏,亦此类也。若敝无存死,而齐侯三衤遂之,与之
犀轩与直盖而亲推之。三童汪死,而仲尼曰:“能执干戈以卫社稷,可无殇也。”
岂得以此一概。隋文帝仁寿元年,诏曰:“投生殉节,自古称难。陨身王事,礼
加二等。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,致命戎旅不入兆域,亏孝子之意,伤人臣之心。
兴言念此,每深愍叹。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,何至坟茔独在其外?自今以后,战
亡之徒宜入墓域。”可谓达古人之意。又考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,而有阳处
父之葬,则得罪而见杀者,亦未尝不入兆域也。
○乐章
《诗》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。自汉以下,乃以其所贼五言之属为徒诗,
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。宋以下,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,而与徒诗无别。
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,不特乐亡而诗亦亡。
古人以乐从诗,今人以诗从乐。古人必先有诗,百后以乐和之。舜命夔都胄
子,诗言志,歌永言,声依永,律和声,是以登歌在上,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,
是之谓以乐从诗。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,其人有先王之风,讽诵之教,其心
和,其辞不侈,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于律。《楚辞》以下,即已不必尽谐。
降及魏晋,彦羌戎杂扰,方音递变,南北各殊,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,而
名为乐府,无以异于徒诗者矣。人有不纯,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到今不变,
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,而谓之以诗从乐。以诗从乐非古也,后世之失,不得
巳而为之也。
《汉书》:“武帝举司纪相如等数十人,造为诗赋,略论律吕,以合八音之
调,作十九章之歌。”夫曰“略论律吕,以合八吕之调”,是以诗从乐也,后代
乐音皆然。
《安世房中歌》十七章,《郊祀歌》十九章,皆郊庙之正乐,如三百篇之颂。
其他诸诗,所谓赵、代、秦、楚之讴,如列国之风。
十九章,司马相如等所作,略论律吕,以合八音者也。赵、代、秦、楚之讴,
则有协有否。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,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。
《乐府》中如清商、清角之类,以声名其诗也。如《小垂手》、《大垂手》
之类,以舞名其诗也。以声名者必合于声,以舞名者必合于舞。至唐而舞亡矣,
至宋而声亡矣,于是乎文章之传盛,而声音之用微,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。歌者
为诗,击者拊者吹者为器,合而言之谓之乐。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,“八音兴于
诗,立于礼,成于乐”是也,分诗与乐言之也。专举乐则诗在其中,“吾自卫反
鲁然后乐正,雅颂各得其所”是也,合诗与乐言之也。
《乡饮酒》:“礼工四人,一瑟。”二瑟,二人鼓瑟,则二人歌也。”古人
琴瑟之用,皆与歌并奏,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,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,上自倚
瑟而歌是也。亦有自鼓而自歌,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。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水
之上,而使师延写之,则但有曲而无歌,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。
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,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,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。
后人之学好高,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,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,两京之音不存
于六代,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。
“七月流火”,天文也。“相其阴阳”,地理也。“四矢反兮”,射也。
“两骖如舞”,御也。“止戈为武”,“皿虫为蛊”,书也。“千乘三去”,
“亥,有二首六身”,数也。古之时人人知之,而今日遂为绝学。且曰:艺而已
矣,不知之无害也。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。
○斗与辰合
《周礼•大司乐》注:“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,皆以阳律为之主,
阴吕来合之。”是以《大师》云:“掌六律六同,以合阴阳怕。”黄钟,子之气
也,十一月建焉,而辰在星纪。大吕,丑之气也,十二月建焉,而辰在玄枵。故
奏黄钟,歌大吕以祀天神。大蔟,寅之气也,正月建焉,而辰在И訾。应钟、亥
之气也,十月建焉,而辰在析木。故奏大蔟,歌应钟,以祀地。如洗,辰之气也,
三月建焉,而辰在大梁。南吕,酉之气也,八月建焉,而辰在寿里。故奏姑洗,
歌南吕以祀四望。蕤宾,午之气也,五月建焉,而辰在鹑首。林钟,未之气也,
六月建焉,而辰在鹑火。故奏蕤宾,歌函钟,以祭山川。仲吕,巳之气也。四月
建焉,而辰在实沈。夷则,申之气也,七月建焉,而辰在鹑尾。故奏夷则,歌小
吕。以享先妣。夹钟,卯之气也,二月建焉,而辰在降娄。无射,戌之气也,九
月建焉,而辰在大火。故奏无射,歌夹钟,以享先祖。《太玄经》所谓:“斗振
天而进,日违天而退。”先王作乐,以象天地,其必有以合之矣。
○凶声
“凡建国,禁其淫声,过声,凶声,慢声。”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,所
谓亢厉而微末,以象杀伐之气者也。注谓:“亡国之声,若桑间、濮上。”此则
一淫声已该之矣。
○八音
先王之制乐也,具五行之气。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。故寓火于金,寓水于石。
凫氏为钟,火之至也。泗滨浮磬,水之精也。
土鼓,乐之始也。陶匏,祭之大也。二者之音非以悦耳,存其质也。《国》
“令州鸠曰:匏、竹利制。”又曰:“匏以宣之,瓦以赞之。”今之大乐久无匏、
土二间,而八音但有其六矣。熊氏谓:“匏音亡,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见。”吾
有感于其言。
○用火
有明火,有国火。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,近于天也,故卜与祭用之,国火取
之五行之木,近于人也,故烹饪用之。
古人用火必取于木,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。《素问》:黄帝言:“壮火散气,
少火生气。”季春出少,贵其新者,少火之义也,今人一切取之于石,其性猛烈
而不宜人,疾之多,年寿之减,有自来矣。
邵氏《学史》曰:“古有火正之官。《语》曰:‘钻燧改火。’此政之大者
也。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。《周礼》司ピ氏所掌及《春秋》宋、卫、陈、郑
所纪者,政皆在焉。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,而火独缺焉。饮知择水而亨,不择火
以祭以养,谓之备物可乎?或曰:庭燎则有司矣。虽然,此火之末也。”
○莅戮于社
《大司寇》:“大军旅莅戮于社。”注:“社谓社主在军者也。”《书•甘
誓》:“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”孔字国云:“天子亲征,必载迁庙之祖
主及社主行,有功则赏祖主前,示不专也;不用命奔北者,则戮之于社主前。社
主阴,阴主杀。亲祖严社之义也。”《记》曰:“社所以神地之道。”意古人以
社为阴主,若其司刑杀之柄者,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。而王奔之将亡,赦
城中囚徒,授兵杀,饮其血曰:“有不为新室者,社鬼记之。”宋襄公、季平
子皆用人于社,而亡曹之梦亦曰:“立于社官。”宰我战栗之对,有自来矣。
○邦朋
《士师》掌士之八成,七曰为邦朋。太公对武王,民有十大,而曰民有百里
之誉,千里之交,六大也。又曰:“一家害一里,一里害诸侯,诸侯害天下。”
嗟乎!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。世衰道微,王纲驰于上,而私党植于下,故箕子
之陈《洪范》,必皇建其有极,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。《易•泰》之九二曰:
“朋亡。”《涣》之六四曰:“涣其群,元吉。”《庄子》:“文王寓政于臧丈
人,而列士坏植散群。”
荀悦论曰:“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,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,苞苴盈于门庭,
聘问交于道路,书记繁于公文,私务众于官事。”世之弊也,古今同之,可为太
息者此也。
○王公六职之一
“坐而论道,谓之王公。”王亦为六职之一也,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,故曰
天子一位。
○奠挚见于君
士冠,士之嫡子继父者也,故得奠挚见于君。



○主人
“主人爵弁,裳,缁施。”注:“主人,婿也。婿为妇主。”“主人筵于
户西。”注:“主人,女父也。”亲迎之礼,自夫家而行,故婿称主人;至于妇
家,则女父又当为主人,故不嫌同辞也。女父为主人,则婿当为宾,故曰:“宾
东面答拜。”注:“宾,婿也。对女父之辞也。至于宾出而妇从,则变其文而直
称曰“婿”。婿者,对妇之辞也。曰主人、曰宾、曰婿,一人而三异其称,可以
见礼时为大,而义之由内矣。
○辞无不腆无辱
“归妹,人之终始也。”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,故辞无不腆无辱。告
之以直信,曰先人之礼而已。所以立生民之本,而为嗣续之基,故以内心为主,
而不尚乎文辞也,非徒以教妇德而已。
○某子受酬
《乡饮酒礼》:“某子受酬。”注:“某者,众宾姓也。”《乡射礼》:
“某酬某子。”注:“某子者,氏也。”古人男子无称姓者,从《乡射礼》注为
得。如《左传》叔孙穆子言叔仲子、子服子之类。
○辩
《乡饮酒礼》、《乡射礼》其于旅酬皆言“辩”,注云:“辩众宾之在下者。”
此辩非“辩察”之辩,古字辩与“遍”通。经文言辩者非一。《燕礼》注:“今
文‘辩’皆作‘遍’”是也。《曲礼》”主人延客,食,然后辩ゾ。”《内则》:
“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。”“宰辩告诸男名。”《玉藻》:“先饭,辩饮而俟。”
《乐记》:“其治辩者其礼具。”《左传•定公八年》:“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
庙而出。”《史记•礼书》:“瑞应辩至。”
○须臾
“寡君有不腆之酒,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,使某也以请。”古者乐不逾辰,
燕不移漏,故称须臾,言不敢久也。《记》曰:“饮酒之节,朝不废朝,莫不废
夕。”而《书•酒诰》之篇曰:“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,小民经德秉哲。”
“越在外服,侯甸男卫帮伯;越在内服,百僚庶尹,惟亚惟服宗工;越百姓里居,
罔敢湎于酒,不惟不敢,亦不暇。”是岂待初筵之规,三爵之制,而后不得醉哉。
○飧不致
《聘礼》:“管人为客,三日具沐、五日具浴,飧不致,宾不拜,沐浴而食
之。”即孟子所谓“廪人继粟,庖人继肉,不以君命将之”,恐劳宾也。
○三年之丧
今人三年之丧,有过于古人者三事。《礼记•三年问》曰:“三年之丧,二
十五月而毕。”《檀弓》曰:“祥而缟,是月礻覃,徙月乐。”王肃云:“是祥
之月而礻覃,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。”又曰:“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,子路笑之。
夫子曰:‘由,尔责于人终无已夫,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。’子路出,夫子曰:
‘又多乎哉,逾月则其善也。’”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再期之丧三年也。”《春
秋•闵公二年•公羊传》曰:“三年之丧,实以二十五月。”孔字国《书传•太
甲篇》云:“汤以元年十一月崩,至此二十六月,三年服阕。”郑玄谓二十四月
再期,其月余日不数,为二十五月。中月而礻覃,则空月为二十六月。出月礻覃
祭,为二十七月。与王肃异。按《三年问》曰:’‘至亲以期断,是何也?’曰:
‘天地则已易矣,四时则已变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’
‘然则何以三年也?曰:‘加隆焉尔也。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’”今从郑氏之
说,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。《仪礼•丧服篇》曰:“疏衰掌,齐牡麻,冠布缨,
削杖,布带,疏屦,期者,父在为母。”传曰:“何以期也?屈也,至尊在,不
敢伸其私尊也。”《礼记•杂记》下篇曰:“期之丧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
十五月而礻覃。”注云:“此谓父在为母也。”《丧大记》曰:“期,终丧,不
食肉,不饮酒。父在,为母,为妻。”又曰:“期居庐,终丧不御于内者,父在,
为母,为妻。”《丧服四制》曰:“资于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。天无二日,土无
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,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,见无二尊也。”
《丧服传》曰:“禽兽知母而不知父。野人曰:“父母何算焉?都邑之士则知尊
祢矣。”今从武后之制,亦服三年之服,其过于古人,二也。《丧服篇》又曰:
“不杖麻屦者,妇为舅姑。”传曰:“何以期也?从服也。”《檀弓》上篇曰:
“南宫舀之妻之姑之丧,夫子诲之ヮ,曰:‘尔毋从从尔,尔毋扈扈尔。’盖
榛以为笄,长尺而总八寸。”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。《丧服小记》
曰:“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余则否。”今从后唐之制,妇为舅姑亦服三年。
其过于古人,三也。皆后儒所不敢议,非但因循国制,亦畏宰我短丧之讥。若乃
日月虽多,而衰戚之情不至焉,则不如古人远矣。
古人以祥为丧之终,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。故《丧服四制》言祥之日,
鼓素琴,示民有终也。《檀弓》言孔子既祥五日,弹琴而不成声,十日而成笙歌。
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。又曰:“祥而外无哭者,礻覃而内无哭者,乐作矣故也。”
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,子路笑之,孔子言:“逾月则其善。”而孟献子礻覃县
而不乐,孔子曰:“献子加于人一等矣。”于是自礻覃而后,乃谓之终丧。
王肃据《三年问》“二十五月而毕”,《檀弓》“祥而缟,是月礻覃,徙月
乐”之文,谓为二十五月。郑玄据《服问》“中月而礻覃”之文,谓为二十七月。
《孝经援神契》曰:“丧不过三年,以期增倍,五五二十五月,义断仁,示
民有终。”故汉人丧服之制,谓之五五。《堂邑令费凤碑》曰“菲五五,衰杖其
未除”,《巴郡太守樊敏碑》曰“遭离母忧,五五断仁”是也。
为父斩衰三年,为母齐衰三年,此从子制子也。父在为母齐衰杖期,此从夫
制之也。家无二尊,而子不得自专,所谓夫为妻纲,父为子纲。审此可以破学者
之疑,而息纷纭之说矣。
父在为母,虽降为期,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。传曰:“父必三年然后娶,
达子之志也。”假令娶于三年之内,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,何情以处乎?理有
所不可也。抑其子之服于期,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。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
改者,精矣。
《檀弓》上篇:“伯鱼之母死,期而犹哭,夫子闻之,曰:‘谁与哭者?’
门人曰:‘鲤也。’夫子曰:‘嘻,其甚也!’伯鱼闻之,遂除之。”此自父在
为母之制当然,疏以为出母者非。
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礻覃。”山阴陆氏曰:“在
父之室,为未娶者也。并礻覃祭不举,厌也。”
唐时武、韦二后皆发妇乘夫,欲除三纲,变五服,以申尊母之义。故高宗上
元元年十二月壬寅,天后上表,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;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,
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,其意一也。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,陪南郊以亚
献,而况区区之服制乎?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,敕:“周公制礼,历代不刊。
子夏为传,孔门所受。格条之内,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。此有为而为,非尊厌之
义。与其改作,不如师古,诸服纪宜一依《丧服》旧文,可谓简而当矣。”奈何
信道不笃,朝令夕更。至二十四年。从韦纟舀之言,加舅母堂姨舅之服。天宝六
载,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。而太和、开成之世,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。礼
教之沦有由来矣。
自古以来,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,必有其渐。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
年之请,其意在乎临朝也。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,大赦天下,内外五品以上
母妻务加邑号一等,无妻者听授其女,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,遂进鸩于中宗
矣。
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,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。
洪武七年,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,而孝慈皇后之丧,次年正旦,皇太子、
亲王、附马俱浅色常服,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。惟夫二十七月之内,不听乐,
不昏嫁,不卦举,不服官,此所谓心丧,固百世不可改矣。
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,三年。”郑氏曰:“祖父在,
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。此祖母之丧,厌于祖父者也。”
妇事舅姑如事父母,而服止于期,不贰斩也,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,故
曰:“与更三年丧不去。”
吴幼清《服制考详序》曰:“凡丧礼,制为斩、齐、功、缌服者,其文也;
不饮酒,不食肉,不处内者,其实也。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,是为情文之称;
徒服其服而无其实,则与不服等尔。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,谓之心丧。心丧之
实有隆而无杀。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,古之道也。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
正,后世有所增改者,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。为母
齐衰三年,而父在为母杖期,岂薄于期母开,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,则子为母之
服亦除,家无二尊也。子服虽除,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,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,
实固未尝杀也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斩,既嫁则为夫斩,而为父母期,盖子曰之所天
者父,妻之所天者夫,嫁而移所天于夫,则降其父。妇人不贰听者,不贰天也。
降己之父母而期,为夫之父母亦期,期人之后夫未除服,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
其夫,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,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。丧服有以恩服者,
有以义服者,有以名服者,有以义服者,有以名服者。恩者,子为父母之类是也。
义者,妇为舅姑之类是也。名者,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。从父之妻名以母之
党而服,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,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,其无服者,推而
远之也。然兄弟有妻之服,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,一家老幼俱有服,己虽无服,
必不华靡于其躬,宴乐于其室,如无服之人也。同爨且服缌,朋友尚加麻,邻丧
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,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,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?古人
制礼之意必有在,而未易以浅识窥也。夫实之无所不隆者,仁之至;文之有所或
杀者,义之精。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。后世父在为母三年,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
三年,为嫂有服,为弟妇亦有服,意欲加厚于古,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、妇之为
舅姑、叔之于嫂未尝薄也。愚故曰:此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不究古人制礼
之意者也。古人所勉者,丧之实也,自尽于己者也;后世所加者,丧之文也,表
暴于人者也。诚伪之相去何如哉。”
○继母如母
继母如线,以配父也。慈母如母,以贵父之命民。然于其党则不同矣。《服
问》曰:“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
不为继母之党服。”郑氏注曰:“虽外亲,亦无二统。”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,
非圣人莫能制之,此类是矣。
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
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,所后者有七等之亲,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。所后之祖,
我之曾祖也。父母,我之祖父母也。妻,我之母也。妻之父母,我之外祖父母也。
因妻而及,故连言之,取便文也。昆弟,我之世叔父也。昆弟之子,我之从父昆
弟也。若,及也。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。正义谓“妻之昆弟,妻之昆弟之子”
者非。
○女子子在室为父
郑氏注言:“在室者,关巳许嫁。关,该也。谓许嫁而未行,遭父之丧,亦
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。”《内则》曰:“有故二十三年而嫁。”《曾子问》:
孔子曰“女有涂,而女之父母死,则女反”是也。
○慈母如母
慈母者何也?子幼而母死,养于父妾,父卒,为之三年,所以报其鞠育之恩
也。然而必待父命者,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。父命妾曰:“女以
为子。”谓怜其无母,亲之如子长之育之,非立之以为妾后也。《丧服小记》以
为为慈母后,则未可信也。
《礼记•曾子问篇》:“子游问曰:‘丧慈母如母,礼与?’孔子曰:‘非
礼也。古者男子外有傅,内有慈母。君命所使教子也,何服之有?昔者鲁昭公少
丧其母,有慈母良,及其死也,公弗也,欲丧之。有司以闻,曰:古之礼,慈母
无服。今也君为之服,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。若终行之,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
世,无乃不可乎!’公曰:‘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,吾弗忍也。’遂练冠以丧慈
母。”丧慈母,自鲁公始也。然但练冠以居,则异于如母者矣,而孔子以为非礼。
《南史•司马筠传》:梁天监七年,安成国太妃陈氏薨,诏礼官议皇太子慈
母之服。筠引郑玄说:“服止在夫,不宜施之皇子。”武帝以为不然,曰:“礼
言慈母有三条:一则妾子无母,使妾之无子者养子,命为子母,服以三年,《丧
服•齐衰章》所言‘慈母如母’是也。二则嫡妻子无母,使妾养之,虽均乎慈爱,
但嫡妻之子,妾无为母之义,而恩深事重,故服以小功,《丧服•小功章》所以
不直言慈母,而云‘庶母慈己’者,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。其三则子非无母,择
贱者视之,义同师保,而不无慈爱,故亦有慈母之名,师保无服,则此慈母亦无
服张。《内则》云:‘择于诸母与可者,使为子师;其次为慈母,其次为保母。’
此其明文言择诸母,是择人而为此三母,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。子游所问,自是
师、保之慈,非三年小功之慈也。故夫子得有此答,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?
郑玄不辩三慈,混为训释,引彼无服以注慈己。后人致谬,实此之由。”于是筠
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,母没为父妾所养,服之五月,贵贱并同,以为永制。
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”注曰:“恩所不及故也。”又曰:
“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。”然则虽云如母,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。
○出妻之子为母
“出妻之子为线”,此经文也;传曰:“出妻之子为母期,则为外祖父母无
服。”此子夏传也。传曰:“绝族无施服亲者属。”此传中引传,援古人之言以
证其无服也,当自为一条。“出妻之子为父后者,则为出母无服。”此又经文也;
传曰:“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服其私亲也。”此子夏传也,当自为一条,今本乃
误连之。
○父卒继母嫁
“父卒,继母嫁,从。”“从”字句,谓年幼不能自立,从母而嫁也。母之
义已绝于父,故不得三年;而其恩犹在于子,不可以不为之服也。报者,母报之
也,两相为服也。
○有适子者无适孙
冢子,身之副也。家无二主,亦无二副。故有适子者,无适孙。唐高宗有太
子,而复立太孙,非矣。
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
“为人后者为其父母。”此临文之不得不然。《隋书》刘子翊云“‘其’者,
因彼之辞”是也。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,而所生为伯叔父母,于经未有所考,亦
自“尊无二上”之义而推之也。宋欧阳氏据此文,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,
辨之至数千言,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。按经文言其父母、其昆弟
者,大抵皆私亲之辞。
《黄氏日钞》曰:“欧公被阴私之谤,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。公集濮议四
卷,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,滔滔数万言,皆以礼经‘为其父母’一语,谓未尝因
降服而不称父母耳。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,而于所生者降服,则尊无二上明矣。
谓所生父母者,盖本其初而名之,非有两父母也。未为人后之时,以生我者为父
母;已为人后,则以命我者为父母。立言者于既命之后,而追本生之称,自宜因
其旧以父母称,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。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。
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,非可常人比邪。”
观先朝嘉羰之事,至于入庙称宗,而后知圣人制礼,别嫌明微之至也。永叔
博闻之儒,而未见及此。学者所以贵乎格物。
“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”,谓所生之父母报之,亦为之服期也,重其继大宗
也,故不以出降。
○继父同居者
夫物之不齐,物之情也。虽三王之世,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,亦不能使天
下无再适人之妇。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。假令妇年尚少,夫死,而有
三五岁之子,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;又无大功之亲,而不许之从其嫁
母,则转于沟壑而已。于是其母所嫁之夫,视之如子而抚之,以至于成人。此子
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,不得不称为继父张。长而同居,则为之服齐衰期;先同居
而后别居,则齐衰三月,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。为此制者,所以寓恤孤之仁,
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。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
辞。



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
正义谓“母年未七十尚与祭”,非也。《祭统》曰:“夫祭也者,必夫妇亲
之。”是以’舅殁则姑老”,明其不与祭矣。虽老,固尝为主祭之人。而礼无二
敬,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。
杜氏《通典》有《夫为祖、曾祖、高祖父母持重,妻从服议》一条,云:
“孔瑚问虞喜曰:‘假使玄孙为后,玄孙之妇从服期,曾孙之妇尚存,缠缌麻,
近轻远重,情实有疑。’喜答曰:“有嫡子者无嫡孙;又若为宗子母服,则不服
宗子妇。以此推之,若玄孙为后,而其母尚存,玄孙之妇犹为庶,不得传重。传
重之服,理当在姑矣。’”宋庾蔚之。谓:“舅殁则姑老,是授祭事于子妇;至
于祖服自以姑为嫡。”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。
○君之母妻
与民同者,为其君齐衰三月也;不与民同者,君之母妻,民不服,而尝仕者
独为之服也。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,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,是以不容
无服。
○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
宋沈括《梦溪笔谈》曰:“丧服但有曾祖、曾孙而无高祖、玄孙。或曰:经
之所不言,则不服,是不然。曾,重也。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,自孙而下者皆曾
孙也,虽百世可也。苟有相逮者,则必为服丧三月。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,
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。”
《礼记•祭法》言:“适子、适孙、适曾孙、适玄孙,适来孙。”《左传》:
王子虎盟诸侯,亦曰:“及而玄孙,无有老幼。”玄孙之文见于记、传者如此。
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。《诗•维天之命》:“骏惠我文王,曾孙笃之。”郑氏笺
曰:“曾犹重也,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。”《礼记•郊特牲》“称曾孙
某”注:“谓诸侯事五庙也,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。《左传•哀公二年》:卫
太子祷文王,称“曾孙蒯聩”。《晋书•钟雅传》:无帝诏曰:“礼事宗庙,自
曾孙已下。”皆称曾孙,义取于重孙,可历世共其名,无所改也。
曾祖父母齐衰三月,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,非经文之脱漏也,盖以是而推之
矣。凡人祖孙相见,其得至于五世者,鲜矣。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,
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。人之寿以百年为限,故服至五世而穷。敬六世
而相见焉。其服不异于曾祖也。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,以是而推之也。观于祭之
称曾孙,不论世数,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。
○兄弟之妻无服
“谓弟之妻妇者,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。以
名言之,既有所阂而不通;以分言之,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。《记》曰“嫂叔
之无服也”,盖推而远之也。夫外亲之同爨犹缌,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,以
其分亲而年相亚,故圣人嫌之。嫌之故远之,而大为之坊,不独以其名也,此又
传之所未及也。存其恩于娣姒,而断其义于兄弟,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。
嫂叔虽不制服,然而曰:“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。”《奔丧》。子思之哭嫂
也为位,何也?曰:是制之所抑,而情之所不可阙也。然而郑氏曰:“正言嫂叔,
尊嫂也。若兄公与弟之妻,则不能也。”此又足以补《礼记》之不及。
○先君余尊之所厌
尊尊亲亲,周道也。诸侯有一国之尊,为宗庙社稷之主,既没而余尊犹在,
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,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。大夫之尊不及诸侯,既没,
则无余尊,故其庶子于父卒,为其私亲,并依本服如邦人也。亲不敌尊,故厌;
尊不敌亲,故不厌,此诸侯、大夫之辨也。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,所生母雷
氏卒,表请解州,诏曰:“先君余尊之所厌,礼之明文。季末陵迟,斯典或废。
侯既亲王之子,宜从余尊之义,便可大功。”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,遭所生母忧,
表请解任。诏以余尊所厌,不许。
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,仆射江[A170]启:“于礼应服缌麻。”又欲降服
期,[A170]曰:“厌屈私情,所以上严祖考。”乃服缌麻。
○贵臣贵妾
此谓大夫之服。贵臣,室老士也;贵妾,侄娣也。皆有相助之义,故为之服
缌。《谷梁传》曰:“侄娣者,不孤子之意也。”古者大夫亦有侄娣,《左传》:
“臧宣叔娶于铸,生贾及为而死,继室以其侄,生纥”是也。备六礼之制,合二
姓之好,从其女君而归焉,故谓之贵妾。士无侄娣,故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士妾
有子而为之缌。”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,犹不得缌也;惟夫有死于宫中者,则为
之三月,不举祭,近之矣。
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,妾杜氏生子愿,诏以为嫡子。及杜之卒也,赠郑国夫
人,而晟为之服缌。议者以为,准《礼》“士妾有子而为之缌”,《开元新礼》
无是服矣,而晟擅举复之,颇为当时所诮。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,比
比也。
○外亲之服皆缌
外亲之服皆缌。外祖父母以尊,加故小功;从母以名,加故小功。唐玄宗开
元二十三年,制:“令礼官议加服制。”太常卿韦纟舀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
月,舅服至小功五月,堂姨、堂舅、舅母服至袒免。太子宾客崔沔议曰:“礼教
之设本于正家,家正而天下定矣。正家之道不可以贰,总一定义,理归本宗。所
以父以尊崇,母以厌降,内有齐斩,外服皆缌,尊名所加,不过一等,此先王不
易之道,其来久矣。昔辛有适伊川,见被发而祭于野者,曰:‘不及百年,此其
戎乎!其礼先亡矣。’贞观修礼,特改旧章,渐广渭阳之恩,不遵洙泗之典。及
弘道之后,唐元之间,国命再侈于外族矣。礼亡征兆傥见于斯。开元初,补阙卢
履冰尝进状,论丧服轻重,敕令佥议。于时群议纷拿,各安积习。太常礼部奏依
旧定,陛下运稽古之思,发独断之明,特降别敕,一依古礼,事符典故,人知向
方,式固宗盟社稷之福。更图异议,窃所未详。愿守八年明旨,以为万代成法。”
职方郎中韦述议曰:“天生万物,惟人最灵。所以尊尊亲亲,别生分类。存则尽
其爱敬,殁则尽其哀戚。缘情而制服,考事而立言。往圣讨论,亦已勤矣。上自
高祖,下至玄孙,以及其身,谓之九族。由近而及远,称情而立文,差其轻重,
遂为五服。虽则或以义降,或以名加,教有所从,理不逾等,百王不易,三代可
知。若以匹敌言之,外祖则祖也,舅则伯叔父之列也。父虽之恩不殊,而独杀于
外氏者,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。且家无二尊,丧无二斩。持重于大宗者,降
其小宗;为人后者,减其父母之服;女子出嫁,杀其本家之丧。盖所存者远,所
抑者私也。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,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,则中外之制相去
几何?废礼徇情,所务者末。且五服有上杀之义,必循原本,方及条流。伯叔父
母本服大功九月,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,并以上出于祖,其服不得过于祖也。从
祖祖父母、从祖父母、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,以出于曾祖,服不得过于曾祖也。
族祖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,以出于高祖,服不得过于高祖也。
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,若为之制服,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。
外祖加至大功九月,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,外高祖合至缌麻。若举此而舍彼,
事则不均;弃亲而录疏,理则不顺。推而广之,则与本族无异矣。且服皆有报,
则堂外甥,外曾孙侄女这子皆须制服矣。圣人岂薄其骨内,背其恩爱?盖本于公
者薄于私,存其大者略其细。义有所断,不得不然。苟可加也,亦可减也。往圣
可得而非,则《礼经》可得而隳矣。先王之制,谓之彝伦,奉以周旋,犹恐失坠,
一紊其叙,庸可止乎!”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:“按《仪礼》为舅缌,郑文贞
公、魏徵议同从母,例加至小功五月。虽文贞贤也,而周、孔圣也;以贤改圣,
后学何从?今之所请,正同徵论。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,岂不加报于外孙乎,
外孙为报服大功,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?窃恐内外乖序,亲疏夺伦,情之所
沿,何所不至。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,孔子曰:‘先王制礼,行道之人皆不忍。’
子路除之,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。《记》不云乎:‘毋轻议礼。’”时玄
宗手敕再三,竟加舅服为小功,舅母缌麻,堂姨堂舅袒免。宣宗舅郑光卒,诏罢
朝三日。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:‘人情于外族则深,于宗宙则薄。所以先王制礼,
割爱厚亲。士庶犹然,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。舅氏,外族也。今郑光辍朝日
数与亲王、公主同,非所以别亲疏,防僭越也。’优诏报之,乃罢两日。”夫由
韦述、杨仲昌之言,可以探本而尊经;由崔沔、李景让之言,可以察微而防乱。
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,而亦目见武、韦之祸,思永监于将来者哉。
宗庙之制,始变于汉明帝;服纪之制,始变于唐太宗。皆率一时之情,而更
三代之礼,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。
○唐人增改服制
唐人所议服制,似欲过于圣人。嫂叔无服,太宗令服小功;曾祖父母旧服三
月,增为五月;嫡子妇大功,增为期;众子妇小功,增为大功;舅服缌,增为小
功;父在为母服期,高宗增为三年;妇为夫之姨舅无服,玄宗令从夫服;又增舅
母缌麻,堂姨舅袒免。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,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。皆
务饰其文,欲厚于圣王之制,而人心弥浇,风化弥薄。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,
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。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,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
孝者绌矣;知亲亲之杀,礼所由生,则太宗、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。
《唐书•礼乐志》言:“礼之失也,在于学者好为曲说,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
意,以增多为尽礼,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。”子曰:“道之不明也,贤者过之。”
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,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者哉。
宋熙宁五年,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。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:“夫物有无穷,
而礼有有限,以有限制无穷,此礼之所以起,而天子所以七庙也。今夫自考而上
何也?必曰祖;自祖而上何也?必曰曾祖;自曾祖而上何也?必曰高祖;自高祖
而上又何也?必曰不可及见,则闻而知之者矣。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,祖之上
又有祖,则固有无穷之祖矣。圣人制为之限,此天子七庙,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
祖之外而必祧也。自显祖之外而祧,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。皆以礼为之界也,
五世而斩故也。丧之三年也,报罔极之恩也;以罔极不恩为不足报,则固有无穷
之报乎?何以异于是,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,族之久远而九也,庙之无穷而七也,
皆先王之制,弗敢过焉者也。”《记》曰:“品节斯,斯之谓礼。”《易》于
《节》之象曰:“君子以制度数,议德行。”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。
贞观之丧服,开元之庙谥,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,同一意
也。
○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
所后者,谓所后之亲;所为后,谓出而为后之人。
为人后者,于兄弟降一等,自期降为大功也。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,亦自
期降为大功也。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一等,自小功降而为缌也。
○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
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察,故绌其服也。言母党,则妻
之父母可知。
○考降
考,父也。既言父,又言考者,犹《易》言“斡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”也。
降者,骨肉归复于土也。《记》曰:“体魄则降。”人死则魂升于天,魄降于地。
《书》曰:“礼陟配天。”陟言升也。又曰:“放勋乃徂落。”落言降也。然而
曰“文王陟降”何也?神无方也,可以两在而兼言之。
○噫歆
《士虞礼》“声三”注:“声者,噫歆也,将启户警觉神也。”《曾子问》
“祝声三”注:“声,噫歆,警神也。”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,犹《诗》“顾
予尝”之意也。丧之皋某复,祭之噫歆,皆古人命鬼之辞。
《既夕礼》“声三”注:“旧说以为噫兴也。”噫兴者,叹息而欲神之兴也;
噫歆者,叹息而欲神之歆也。
●卷六
○毋不敬
“毋不敬,俨若思,安定辞”,修己以敬也。“安民哉”,修己以安人也。
俨若思,安定辞,何以安民?子曰:“危以动,则民不与也;惧以语,则民不应
也。”《诗》云:“彼都人士,狐裘黄黄。其容不改,出言有章。行归于周,万
民所望。”
○女子子
“女子子”,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。言女子者,别于男子也。古人谓其
女亦曰子,《诗》曰“齐侯之子,卫侯之妻”,《论语》曰“以其子妻之”是也。
此章言男女之别,故加“女子”于“子”之上以明之。下乃专言兄弟者,兄弟至
亲,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、同器,而况于姑乎?况于女子子乎?不言从子、
不言父,据兄弟可知也。《丧服小记》言:“女子子在室,为父母杖。”然则女
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。
《内则》曰:“七年男女不同席,不共食。”则不待已嫁而反矣。
○取妻不取同姓
姓之为言生也。《诗》曰:“振振公姓。”天地之化,专则不生,两则生,
故叔詹言:“男子同姓,其生不蕃。”而子产之告叔向云:“内官不及同姓,美
先尽矣,则相生疾。”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:“异德合姓。”郑史伯之对桓公
曰:“先王聘后于异姓,务和同也。声一无听,物一无文。”是知礼不娶同姓者,
非但防嫌,亦以戒独也。故《典礼》:“纳女子天子,曰备百姓。”而《郊特牲》
注云:“百官,公卿以下也。百姓,王之亲也。”《易》曰:“男女暌而其志通
也。”是以王御不参一族,其所以合阴阳之化,而助嗣续之功者,微矣。
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。《大戴礼》:“南宫纟妥,夫子信其仁,以为异姓。”
谓以兄之子妻之也。《周礼•司仪》:“时揖异姓。”郑氏注引此。
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,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,则有相配相生之理。故《传》
言:“有妫之后,将育于姜。”又曰:“姬、结耦,其生必蕃。”而后世五音族
姓之说自此始矣。晋嵇康论曰:“五行有相生,故同姓不昏。”
春秋时最重族姓,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;正犹唐人最重谱谍,而五代
以后则荡然无存,人亦不复问此。百余年间,世变风移,可为长叹也已。
○父不祭子夫不祭妻
“父不祭子,夫不祭妻。”不但名分有所不当,而以尊临卑,则死者之神亦
必不安,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。此别是一条,说者乃蒙上“余不祭”之文而
为之解,殆似山东人作“不彻姜食,不多食”义,即谓“不多食姜”同一谬也。
○檀弓
读《檀弓》二篇及《曾子问》,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。《汉
书》言夏侯胜善说礼服,萧望之从夏侯胜问《论语》礼服。唐开元《四部书目》,
《丧服传义疏》有二十三部。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,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。
故萧望之为太传,以《论语》礼服授皇太子。宋元嘉末,徵隐士雷次宗诣京邑,
筑室于钟山西岩下,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。齐初,何佟之为国子助教,为诸王
讲丧服。陈后主在东宫,引王元规为学士,亲授《礼记》、《左传》丧服等义。
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。而《梁书》言始兴王忄詹薨,昭明太子命诸
臣共议,从明山宾、朱异之言,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。夫以至尊在御,不废讲求
丧礼,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《国恤》一篇者矣。
宋孝宗崩,光宗不能执丧,宁宗嗣服,已服期年丧,欲大祥毕更服两月。监
察御史胡言:“孙为祖服已过期矣。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,不知用何典礼?若
曰嫡孙承重,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,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,而陛下又行之,
是丧有二孤也。”诏侍从、台谏、给舍集议。时朱熹上议,以言为非,而未有
以折之。后读《礼记正义•丧服小记》“为祖后者”条,因自识于本议之末。其
略云: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,嫡孙为祖,法意甚明。而《礼经》无文,传云:
“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。”然而不见本经,未详何据。但《小记》云:“祖父卒,
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”,可以傍照。至“为祖后者”条下,疏中所引郑志,乃有
“诸侯父有废疾,不任国政,不任丧事”之问,而郑答以“天子诸侯之服皆斩”
之文,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。向日上此奏时,无文字可检,又无朋友可问,
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。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,时无朋友可问,故大约且以礼律
言之。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,时无明白证验,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。心常不
安,归来稽考,始见此说,方得无疑。乃知学之不讲,其害如此,而《礼经》之
文诚有阙略,不无待于后人。向使无郑康成,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。不可直谓古
经定制,一字不可增损也。呜呼!若曾子、子游之伦,亲受学于圣人,其于节文
之变,辨之如此其详也。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,当礼坏乐崩之后,于古人之遗
文一切不为之讨究,而曰:“礼吾知其敬而已,丧吾知其哀而已。”以空学而议
朝章,以清谈而干王政,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,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!
《论语》之言“斯”言七十,而不言“此”;《檀弓》之言“斯”者五十有
三,而言“此”者一而已。《大学》成于曾氏之门人,而一卷之中言“此”者十
有九。语音轻重之间,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。
○太公五世反葬于周
太公,汲人也。闻文王作,然后归周。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,其复入为太
师,薨而葬于周,事未可知。使其有之,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。《记》
以首丘喻之,亦已谬矣;乃云“比及五世,皆反葬于周”。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,
而使其已化之骨,跋履山川,触冒寒暑,自东徂西,以葬于封守之外,于死者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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